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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劳务费缴税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凡个人劳务所得(包括专家咨询、讲座、评审、论证和翻译等)须由劳务所有者按应税金额向税务部门开据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未足额开据的税票的,将涉嫌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属于外校人员劳务费,须由劳务所得者自行开据增值税发票并承担其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费,个人所得税(20%)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请各业务归口部门凭劳务费所得者提交的劳务费增值税发票(电子、纸质发票均可)作为附件,并填写《专家劳务费发放表》或《专家讲课费(培训费)发放表》,具体劳务费发放标准请参照上级下发的最新文件执行;属于学校教职工非职务工作酬金所得,请填写《新2会员手机登录网址非职务工作酬金发放表》,无须开据增值税发票,其应缴税金由学校代扣代缴(若在执行期间上级或学校出台新的文件或制度,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财务处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