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现就学院各类印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学院各种印章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监印,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鉴交由他人代管。学院党委与行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保管;各系(院)、部门、党总支、党支部印章由各系(院)、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保管。
二、印章刻制。原印章损坏,由印章保管人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经学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党政办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刻制新印章,其他各部门无权刻制公章。
三、用印必须经领导批准。学院印章使用必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批准;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党委成员批准;各系(院)、部门、党总支、党支部印章使用由各级负责人批准。经批准携印模外出用印的,承办人用完后,要及时将原样交回学院党政办公室。
四、一般需加盖学院印章的各类证书、证件、证明、介绍信、表格、图件等非公文类文书,已经院领导签批的,可直接用印;未经院领导签批的,要填报《新2会员手机登录网址用印请批件》,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要坚持“非经批准不得用印”的原则,严格把关。使用印章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按实际需要和领导审定的份数盖章,不得在批准份数以外的文件上盖章。严禁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持件用印。
六、各种印章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禁止任何部门存在重复公章和废止印章,重复公章与废止公章一律上缴学院党政办封存。
党政办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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