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第
三
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
2019
〕
590
号)
,
为
进一步
做好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
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
助力
“
三高四新
”
战略实施
,
现
就申报第三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省内注册经营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
,
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结合
“
三高四新
”
战略和全省
2
2
条重点产业链群
,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
,
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
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
,
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
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
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不得利用省属高校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将产教融合型项目举办成高校所属企业
,
确有需要参与的,应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
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
,
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
(四)承担
中国特色
学徒制试点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
。
(五)近
3
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
(六)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
,
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
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
(九)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
三、申报
和审核确认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
,
对照前述
“
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
和
“
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
,
确定符合条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
且获得与其进行校企合作的院校推荐
函
后进行申报
。
第二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和《承诺书》(详见附件)
。
第三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
包括:《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word
格式和
PDF
格式各一份)
,
以及合作院校推荐函、《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以上均为
PDF
格式)
。
为便于评审,佐证材料需注明对应符合
“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
中的哪一条或哪几条
。
第四步: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和条件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研究
形成
本地推荐企业名单
,
并于
8
月
15
日前
将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
报
送至
省发展改革委
。
第五步:审核确认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培育
储备库
,
并向社会公示。
四
、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
3
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
,
由注册地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
1
年后
,
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
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
,
省直相关部门将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
;
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支持
。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
给予
“
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
”
的组合式激励
,
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
(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
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由注册地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
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
每
3
年由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
,
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
五
、失信惩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即取消入库资格,且
5
年内不得申报
,
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
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六
、其他事宜
各市州发展改革、教育、人社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和大中专院校做好宣传动员
,
充分发掘优质企业资源,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情况
,
将作为省级产教融合型市县遴选的重要参考条件。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张
晗
联系电话:
0731-89990822
(兼传真)
附件:
1.
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2.
承诺书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
省教育厅
湖南
省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