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学院广大学生监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联系(院)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服从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并在各级团组织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关心和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指导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率先垂范,在各方面成为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经自荐、系(院)推荐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少数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聘任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上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现象;
3、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5、有较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职务,应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和处分者;
2、在任职其间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3、互相拆台、闹不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欠佳,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参加与其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信誉。
8、学院规定不宜担任学生干部条件等。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组织或其它相应单位;
2、各级团组织或其它相应单位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其它相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程序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达不到班级中等以上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和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大一新生的学生干部开办“新生团学干部培训班”。
1、培训目的:提高新生团学干部的工作热情,教育引导新生团学干部学习和掌握团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使其了解我校团组织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2、培训内容:有关团的基本知识,主要结合《团章》来学习,掌握有关团的工作业务和方法。组织团学干部参观学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培训时间:每年初新生入学教育和系(院)学生干部选拔完成及各班团支部、班委会产生后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对各系(院)新任职的学生干部开办“基础团校”。
1、培训目的:培养系(院)一级学生干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熟悉工作内容,树立工作目标,端正工作态度,掌握基本工作技能;
2、培训内容:以团课为主要形式,系(院)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以及外请专家为主要教师,主要介绍工作经验和方法,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3、培训时间:每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十三条 对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开办“在职团学干部培训班”。
1、培训目的: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增强在新形势下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主要学生干部在同学中的表率作用,带领本组织的同学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2、培训内容:开展四个“一”培训,即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习,开展一次讨论,组织一次参观,上交一份总结。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目的:对学生干部在校期间为学院所做的工作和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全面反映和鉴定,为学生干部的履历提供详细证明。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从基本素质、能力水平及实际表现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工作素质、作风素质、品德素质。能力水平包括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宣传工作能力、公关能力、调研能力。实际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系(院)团总支、系(院)学生会干部,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以及各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考核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二周内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1、在学生干部考核前,各级学生干部要填写《湖南工业职院学生干部考核表》,总结自己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2、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考核由院团委、学生会常委及委员进行评议。系(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各系(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院团委秘书长、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评议。
3、建立《湖南工业职院学生干部档案》,每学期考核一次,并以综合测评加分的形式给予鉴定。
4、学生若不再担任学生干部,其工作档案由团委递交学生处存入本人档案。
5、系(院)分别建立考核小组,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注意事项:
1、考核是一项原则性极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2、学生干部上岗即可建立档案,工作一年才能将档案存入个人档案。
3、考核情况可以不对本人公开,未经组织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情况,凡违反者将给予团纪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奖惩规定
1、根据《湖南工业职院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评选办法》评选湖南工业职院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记入个人档案。
2、对成绩优秀、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优先推荐入党。
3、对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重大工作失误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并建议学院和团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对在学生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干部予以免职。
5、对违反校规校纪及团纪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级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团委和学生处。